第一条 为加强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总务部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务部国有资产是指总务部依法为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而持有的,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三条 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及职责

总务部对国有资产实行两级管理(总务部,各处、办公室、中心)。

1.总务部部长是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对总务部国有资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总务部国有资产的审批、审核等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相关工作。

2.各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是各部门国有资产的主管,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审批、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①向总务部党政联席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购置、移交、报废、捐赠等);

②负责部门内的国有资产增加、维护和处置(移交、报废、捐赠等)事项的审批;

③完成学校、总务部安排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3.设立总务部资产管理员和材料验收员,具体负责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各部门设立部门资产管理员和材料验收员,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具体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有:

①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总务部(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②负责总务部(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传达、布置及部门协调等工作,负责总务部(各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等。

第四条 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资产配置

国有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需列入总务部年度预算。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确为单位(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的;

②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的;

③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④其他原因必须购置的。

2.国有资产使用

总务部及各部门对自用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报告资产使用过程中变动情况;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针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源,各办公室、中心要做好盘点、统计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在允许范围内合理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益,推动资产共享、共用,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校提供后勤服务的社会外包企业使用总务部国有资产,要对相关资产明细进行界定,做好资产的管理、交接验收等,期间造成资产流失、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社会企业及该资产直接管理者责任。

3.国有资产处置

总务部各部门处置资产,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符合(报废、捐赠等)基本条件下,报总务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监督与风险防控

1.各办公室、中心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2. 负责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资产主管、资产管理员、材料验收员,保管、使用相关资产的工作人员等),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并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3.负责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资产主管、资产管理员、材料验收员,保管、使用相关资产的工作人员等),务必做到按章办事。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总务部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