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空调使用,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空调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空调及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含Vrv)、空调挂机(柜机)、外机、遥控器、专用插座、外机托架,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电力供应系统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总务部负责空调能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是空调日常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空调管理实施细则,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空调安装

第五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之前须向总务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安装。

第四章 空调维护

第六条 中央空调(含Vrv)及学生公寓空调的日常维护由对外托管单位负责,各办公区域及实险室空调的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学生公寓空调维护详见第五章。(保修期内的空调维护,应由空调供应商做好日常维保工作,相关部门做好督查工作)。保修期外的空调维修,由总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对外托管,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联系、督促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保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打开室内机、室外机,或随意移动、损坏配电设施(插座、线路、断路器等),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 房屋功能调整时,原则上不得移机,如需移机,或拆除、增加空调,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总务部备案。

第九条 凡因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由违规操作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中央空调(含Vrv)及学生公寓空调用能计量系统的维修保养经费,由总务部根据招标结果提出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空调使用时间,原则上夏季从6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冬季从12月1日开始,2月28日结束。

第十二条 寒暑假、周末、节假日、晚自习等期间,各中央空调(含Vrv)区域所属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使用区域,合理开放,以减少用能消耗。

第十三条 非使用季节,关闭各中央空调(含Vrv)总电源。

第十四条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师生员工增强节能意识,使用时关闭门窗,做到人走关机或提前关机,严禁室内无人时空调运行,加强对空调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能。

第十六条 对超出正常使用年限的空调,由各主管单位汇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废、更换。

第六章 学生公寓空调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时,应对学生进行空调使用和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空调使用、管理、维护等,按合肥工业大学与租赁方签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空调实行有偿使用,费用自理,自主管理,通过一卡通预付费方式,先交费后使用,欠费停机、缴费开机。电价执行市供价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空调予以补助,补助学生原则上为学校贫困生档案库中的学生,具体补助由学工部或各学院视情统筹实施。补助经费从各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中心对教学楼、学生公寓的空调使用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章 空调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要按照空调使用操作规范,科学操作、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快速切断空调电源,立即向维护单位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四条 空调插座为专用插座,不得接插其他电器,严禁接插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空调线路与照明线路串接使用,也不得从楼层其它公共部位接线用电,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不得在空调内外机及支架上堆放、悬挂物品,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二十七条 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