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绿化,包括校内公共绿地(含各单位自管区域内绿地)、住宅绿地等。

第三条 校园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总务部负责校园绿化的统一管理,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校区绿化的现场监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总务部负责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符合校园整体规划,体现学校特色。

第七条 校园绿化应严格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八条 学校各类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按审定的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第九条 校园绿地的零星补植,由校区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校园绿化的养护单位根据《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校园绿化的养护单位,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向所在校区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基本建设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要临时借用绿地,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内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进行非正常修剪的,应向所在校区后勤管理部门报批。

因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行人安全的,经向校区后勤管理部门报告后,及时予以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损害校园绿化的行为:

1、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等;

2、在树上钉挂、刻划、缠绕铁丝、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等恶意伤害树木的行为;

3、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攀爬树木或荡秋千等;

4、在校园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挖坑取土,随意停放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焚烧等;

5、损毁园林建筑和小品等设施;

6、其他损害校园绿化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宣传活动确需在树木上拴挂标语的,必须选择在胸径(指距地面1.3m处)20cm以上的树木上悬挂,事后由悬挂单位负责及时清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