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校园建设,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管局、教育部和安徽省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水电基础条件建设,实行水电分类、分区管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节约奖励,超支自付”的用水用电机制,实施用水用电目标管理。

第三条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节能工作的统一规划和工作部署;

2.负责学校水电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及水电定额测算办法等相关节能政策的制定,核定全校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指标;

3.负责检查、指导全校节能工作;

4.负责学校重要节能技改项目的审定等。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部。

第五条 总务部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用水用电安全运行及日常管理;

2.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维修;

3.负责制定二级单位用水用电目标,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节水节电管理;;

4.负责水电计量、核算、统计、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5.负责水电费的收取和交纳工作;

6.负责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应用及推广工作;

7.负责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办理用水计划及电增容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六条 用水用电申请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总务部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公共建筑的改建、扩建及装修,需要更换、改变供电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的,必须向总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计量表具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须安装表具计量,其中对经营性单位及不能代扣水电费的用户一律安装预付费表具。

2.用户不得擅自拆除、移位、损坏水电计量表具,如发现表具异常,须及时报总务部。

第八条 收费管理

1.学校根据用户水电使用性质,依据合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费标准收取水电费;

2.教职工住宅(宿舍)水电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生活费)中代扣;非我校教职工住户,全部安装预付费电表,充值电费时一并交纳水费。

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环境绿化等工程需要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水电费按合同规定收取,或装表计量按实际发生额度收取;

4.对于临时用户未安装表具的,则按使用时间、功率和流量计算收费。

第四章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接水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表具的用水用电;

3.改变计量表具管线窃水窃电行为;

4.破坏表具致使计量不准或失灵;

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

6.其他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的。

第十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违规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立即终止供水供电,待处理后恢复供水供电;

2.窃水窃电量可查实的,按实际用量结算;无法查明的,至少按6个月计算补收水电费;

3.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