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益,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造价不高于50万元的工程,一般为安排有年度预算资金的项目和经过立项审批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建工程在限额范围内的配套工程可列入小型维修范围。

本规定不适用应急抢修工程。

立项与预算

第三条 学校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公用部分、基础设施设备等的维修由总务部负责编制预算,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各单位自用房屋的内部维修、装饰须报总务部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项目规划与预算办公室立项,并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内的小型维修工程,可以根据年度预算直接编制施工方案。

学校年度预算中未列入的小型维修工程、限额范围内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和基建工程的配套工程,1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报总务部部长办公会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项目立项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项目预算在5000元(不含)以下项目,由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5000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报审计处审核,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经总务部部长办公会审查后送审计处审核,10万元(含)以上的经总务部部长办公会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审计处审核。

招标、合同签订

第六条 小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或在合肥市政府采购平台摇号确定,一般确定3家。

第七条 维修任务原则上以项目顺序依次轮排。

第八条 小型维修单位确定后,签订年度小型维修工程总合同,单项工程在预算审核后签订单项合同。单项工程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先行施工,同一个施工单位累计工程造价达到5万元或满3个月须编制决算,经审计后签订合同。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小型维修工程一般不委托监理,校园建设办公室委派2人负责项目管理;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除监理人员外,校园建设办公室另委派1人负责现场管理,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委派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修任务,否则,校园建设办公室有权暂停或终止分派维修任务。

第十一条 施工方案须报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批,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预算、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安全文明措施等。

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小型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严格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验 收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过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出验收申请,校园建设办公室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结算、资金支付、资料移交和保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施工单位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经济签证资料、决算书电子及纸质版等,报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完成后,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完成资料归档并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七条 保修和质保金支付按《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总务部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