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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维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务部维修工作管理,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维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合肥工业大学修缮项目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23〕147号)、《合肥工业大学公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3〕126号)等规定,结合总务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作,是指对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和六安路校区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共设施、公共房屋,通过报修系统申报、单项预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下且归口总务部管理的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作,包括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耗材支出等活动。
第三条 总务部维修工作遵循“快速响应、消除隐患、基础保障、公益服务”原则。维修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学校公共设施及行政办公、教学(实验)、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等非盈利性公房的维修。科研、培训以及经营性用房的维修经费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如需联系定点维修单位,总务部提供协助。
第二章 维修工作分类
第四条 根据维修内容,维修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木工类维修:主要包括门、窗、家具及其附属五金件的维修更换,由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施工或委托社会服务企业实施;
(二)水电类维修:主要包括室内外水电管网零部件、洁具的维修更换,管道、沟槽的清淤疏通,由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施工或委托社会服务企业实施;
(三)土建类维修:主要包括涉及泥瓦工作业、土建开挖、机械作业及危大工程和专业工程的项目实施,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施工。
第三章 维修工作实施
第五条 报修受理与方案确定
所有维修必须通过报修系统进行申报,维修服务中心接到报修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定维修方案。
第六条 施工组织实施
(一)由维修服务中心实施的维修:
1.维修人员依据维修方案进行施工;
2.施工中需按规定办理维修耗材的领用登记手续;
3.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需在报修系统中提交维修结果(含耗材使用情况),由报修人进行确认。报修人应在维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报修系统自动视为确认完成。
(二)由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的维修:
1.预算报送:定点维修单位须在施工前向维修服务中心报送维修预算;
2.预算审核: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总务部审核专班或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审定金额作为合同签订依据;
3.合同签订:单项预算审定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总务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施工合同,方可施工;
4.施工管理:项目施工期间,由总务部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应急抢修
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的应急抢修工程:
(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
(二)危机情况解除后,应及时履行决策、合同签订(单项结算审定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者)、结算审计等;
(三)应急抢修工程的结算审定金额作为合同签订和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由维修服务中心实施的维修:按本办法第六条(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报修人系统确认或系统自动确认);
(二)由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的维修: 由维修服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应包括维修服务中心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报修单位代表或报修人,验收合格后,各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结算审计
(一)由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的维修项目:
1.单项结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结算审计。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0〕26号)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报送审计处;
2.单项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部审核专班或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结算审计。
(二)结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 维修资料归档
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对所有维修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项目,不予办理财务报销。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由维修服务中心实施的维修项目:月度维修材料领用单、月度维修材料用料汇总单、系统报修单、对应的财务报销凭证资料;
(二)由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的维修项目:报修单、项目结算审计(预算审核)报告资料、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以及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前、中、后期)。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
(一)由维修服务中心实施的维修:在报修系统确认完成后,维修服务中心于次月汇总当月维修耗材领用清单及相应凭证,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维修耗材报销手续;
(二)由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的维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且资料归档齐全后,维修服务中心依据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按学校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勘察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施工费支付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总务部日常维修工作暂行办法》(合工大总务函〔202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