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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外包服务考核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总务部外包服务的考核,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社会化管理效能,依据各类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以服务对象为考核主体,坚持分类考核,规范、科学、合理、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主体:服务对象、各级监管部门,服务对象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第四条 考核对象:总务部管理范围内通过规范招标采购程序为学校提供各类外包服务的社会服务企业。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总务部按照管理机构的职责,建立了两级监管部门。

第六条  运行管理科为一级监管部门,代表总务部对社会服务企业质量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业务部门为二级监管部门,负责具体服务项目监管,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对外包服务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考核

第八条 根据当前总务部外包服务类型,分为两类进行考核。

(一)后勤服务类

1.一级监管部门考核,主要依据总务部巡查发现问题及信访投诉情况等进行测评,权重10%

2.二级监管部门考核,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对外包服务单位日常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权重40%

3.服务对象考核,根据服务效果或满意度进行测评,权重50%

(二)餐饮类考核

1.一级监管部门考核,主要依据总务部巡查发现问题及信访投诉情况等进行测评,权重10%

2.二级监管部门考核,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对外包服务单位日常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权重35%

3.服务对象考核,根据服务效果或满意度进行测评,权重55%

(三)补充说明

1.部分服务,如化粪池清淤、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泵站维保、信息化平台维保、翡翠湖校区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等不直接面向师生服务的项目,仅考核前两项内容,权重分别为30%70%

2.监管部门、服务对象为多家单位,或分数来源为多项的,取平均值。

第九条 外包服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分<60分为不合格,60≤考核分<75为合格,75≤考核分<90分为良好,考核分≥90分为优秀。

合同期内的考核应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对服务企业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品质。

考核结果将作为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总务部运行管理科负责解释,原《后勤外包服务考核办法》(合工大总务函〔2024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姜舒亚